关于调整本市基本医保大病登记有效期的通知
沪医保待遇发〔2026〕3 号
发布时间:2026-03-13
各有关单位:
为保障本市基本医保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和合理诊疗需求,自2026年4月1日起,每次大病登记的有效期调整为1年,超过1年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一年内需要变定点医疗机构的,重新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。
2026年4月1日已登记未到期的本市基本医保大病治疗项目,其原登记有效截止日期自动顺延6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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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3月13日














